重大責任事故與瀆職犯罪總是如影隨形,但重大責任事故頻發,背後的瀆職犯罪不一定全被追究。近日,最高檢察院再次強調,已設立“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辦公室”,對國內發生的重大生產事故、交通事故等進行專門調查。
  瀆職罪案偵查,過去有總結存在“三大難”(發現難、立案難、查處難)。而隨著自媒體時代的到來,網民對重大責任事故的“圍觀”,使得瀆職罪案要想再沿襲過去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已變得越來越困難。
  最高檢察機關近日披露的一組數據顯示,從2008年至201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查辦各類事故所涉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4085件5484人,特別是2013年立案偵查685件1066人,同比分別上升61 .94%和72.49%。毫無疑問,瀆職罪案立案數的飆升,說明“事情正在起變化”。
  檢察機關設立“重大責任事故調查機構”,就是有助發現瀆職罪案的必要舉措。在以往的重大責任事故調查中,我們常見行政部門在主導調查,即便調查組邀請檢方參加,檢察機關也往往是以配角的身份出現。
  這種常態化的行政調查主導模式,客觀上妨礙了瀆職罪案的查處。因為瀆職者常常就潛伏在與重大責任事故相關的行政職能部門中。我們無法期待主導責任調查的行政官員會將他們的同僚,甚至將他們自己拱手交出。這就像命案的偵破,不能期待殺人犯會主動自投法網一樣。
  瀆職罪案“發現難、立案難、查處難”等頑症之所以難除,一個重要原因即在於,有些行政部門主導甚至壟斷事故調查信息,瀆職官員究竟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也就在信息的封閉中被遮掩過去。所以成立一個專門的“重大責任事故辦公室”,有助於發現問題,同時吸引更廣大的公眾都來參與反瀆職。
  還需註意的是,偵查權與司法權在性質上完全不同。司法以被動和消極為美德,而偵查則是一項主動的權能。只要哪兒發生了罪案或發生了可能隱含涉嫌瀆職的情形,偵查部門就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展開獨立調查。司法調查與行政調查可並行不悖。即便是兩者有衝突,行政調查也應讓位於司法調查。包括主動邀請中立的第三方專家介入調查,都應成瀆職罪案的偵查選項。
  民心可用。這從每次重大責任事故發生後,民眾的反應就可窺見一二。這種民心所向,也就是對檢察機關偵辦此類案件最大的支持。問題也許在於,檢察機關應如何正視並運用這種民眾的支持,更好地將“重大責任事故司法調查”運行好,並最終讓民眾在每一宗瀆職罪案中也看到公平與正義。(摘自昨日《新京報》社論)  (原標題:[推薦]重大事故瀆職司法調查不是“配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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