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趙野 實習生梁玉翠)3月20日記者獲悉,日前平川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因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5萬元。
  2012年3月23日,李某以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名義與某賓館簽訂了客房裝飾協議,後李某又與高某簽訂了裝修合同,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了高某。李某在賓館按進度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拖欠高某等123名工人工資346045元。此後當地勞動部門屢次督促李某支付拖欠的工資,但李某拒不支付。直至2013年3月22日李某被公安機關對其採取逮捕措施之後才支付了全部拖欠的工人工資。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程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拖欠民工工資 “老賴”領緩刑領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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